河岸边500米以内是不允许建光伏的。根据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现行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光伏项目水电工程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水资源利用:包括光伏发电站的水源和水库的建设、引水和输水管道的建设、水泵和水轮机的选型等。
水质处理:包括对光伏发电站的废水和生活用水进行处理,以保证其符合排放标准。
防洪排涝:包括对光伏发电站周边的防洪设施和排涝系统的建设,以保证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电站的安全性。
环保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噪音控制设施等,以保证光伏发电站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电站运营维护:包括对电站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电站运行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对故障和问题的及时处理等,以保证电站的长期稳定运行。
以上是光伏项目水电工程主要包括的方面,不同的光伏项目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要求和考虑因素,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光伏发电为什么在水塘
最大的优点在于充分利用水域(海洋、湖泊、河流、水库等)创造经济效益,节约用地。地面光伏电站占地面积大,对地势又有要求,制约了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光伏电站的建设。
此外,水域的通风良好,水面蒸发对光伏组件具有冷却作用,可以抑制组件表面温度上升,提高发电效率。有研究表明,水面光伏电站的发电量比地面光伏电站可高出10%-15%
海南省光伏发电申请流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总体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全省光伏发电建设,根据《海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现就2022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实施范围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采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建设。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要件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合规合法手续)。
(二)项目已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项目建设意见时,应明确两个相关要素。一是明确项目建设所在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地理坐标等;二是区分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和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如项目属于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应在出具意见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已取得海南电网公司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海南电网公司应在项目取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设意见后,出具是否同意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三、申报流程
(一)已取得第二款全部“申报要件”的企业,直接到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报项目建设规模。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取得项目建设规模指标后,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签订购售电合同,登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项目信息等。
四、相关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2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国家能源局“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文精神,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市县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三)光伏蔬菜大棚项目仅是我省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模式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外,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不得设置其他额外条件。
(四)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未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核定备案规模,建设规模低于实际核定备案规模30%的需重新备案。
(五)发电企业对取得建设规模并办理备案证明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将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