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耕地占用税光伏优惠_什么是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农业税收优惠政策2.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3.光伏电站久征地与临时用地 费用怎么计算
4.2022年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6、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7、营业税优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二、分析
农业税收指的是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上按税种性质对税收分类的一个类别。一般是指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收以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由财政部农业财务司及地方各级财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农业税收那一年取消的?
2006年。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标志着在中国存在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将彻底成为历史。
什么是土地使用税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扩展资料: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
光伏电站久征地与临时用地 费用怎么计算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与土地使用税相关的国家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改,2011年1月8日第二次进行修改,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 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10年。 土地使用税又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建制镇范围内所有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如果土地所在地位于市(县)乡村,则该土地属于乡村土地,不属于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条例”规定不 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在市(县)开发区或光伏园区内,则属于工矿区范畴,也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客观:《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2022年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光伏用地有久征地和临时用地之说,需要注意内容如下:
通过对场址的宏观、现场选址后,完成所选场址土地的国土、林地属性的查询
所涉及的费用:
①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测算标准
②现行上缴中央、省、地(市)的相关费用
费用获取政策获得:
当地国土部门
详细费用是怎么样呢?
永久征地的补偿费及取费标准涵盖如下
(取材内容以云南地区为例)▼
①:土地补偿费按X政发[200X]XX号文要求:耕地25000元/亩;未利用地400元/亩
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000元/亩
③:耕地开垦费10500元/亩(云价综[2010]150号)
④:耕地占用税24元/平方米,计16000元/亩(云南省政府令第149号)
⑤: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20000元/亩(云政发[2008]226号)
⑥:坝区范围耕地质量补偿费187000元/亩
⑦:林地占用费4000元/亩
⑧:征地管理费、勘测定界费、评估费等取10000元/亩
那么每亩的费用该是多少呢?▼
如根据场地的国土土地属性查询结果如为耕地
每亩的费用为:①(耕地)+②+③+④+⑤+⑥+⑧
如根据场地的国土土地属性查询结果如为未利用地
每亩的费用为:①(未利用地)+④+⑤+⑦+⑧
说完永久用地,接下来继续看看临时用地费用情况
①土地补偿费按照X政发[200X]XX号测算:
耕地:25000元/亩;园地:24000元/亩
林地:25000元/亩;草地及其它土地:400元/亩
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经济类作物:800元/亩
葡萄:23000元/亩;三七:40000元/亩
果园:5000元/亩;林地:2500元/亩
注意:这里临时用地每亩的费用也和久征地一样需要结合查询后土地属性、土地现状附作物进行计算。
上述费用为国土部门属性查询后的土地征、租价格。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及现状,林业部门因数据库的差异,上述”林地、未利用地”的林地属性及价格需重新查询、计列。
在具有林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相关单位完成场址内林地属性调查、涉及的各类林地、涉及树种、蓄木量等结论后,再计算林地的补偿费用,最后完成林地砍伐证明。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发布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2022年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优先支持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渡难关。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焕发新的活力,数据显示,截至7月20日小微企业已获得新增减税降费和退税缓税缓费万亿元。华政我对小微企业2022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期末留抵退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3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3《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4《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5《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6《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六税两费”减免 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1《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附表: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