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建设光伏电站的程序_建光伏发电站需要哪里审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2.建光伏发电站需要哪里审批
3.光伏电站送出线路核准流程
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是向供电局提供业主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权证明、屋顶协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项目概况报告书等备案材料,取得备案批文后,开工建设。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相关规划和本地区电网消纳能力,按照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规范有序组织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监测预警要求,以电网消纳能力为依据合理安排新增核准(备案)项目规模。
按月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加大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投资营造良好环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光伏发电站需要哪里审批
您好,光伏发电项目初步设计基本程序流程如下
一、项目前期考察
二、项目建设前期资料及批复文件
第一阶段:可研阶段
第二阶段:获得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阶段:获得开工许可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
四、项目实施建设
施工过程中,需办理手续
五、带电前的必备条件
(一)接入系统带电前要需具备的条件
(二)升压站返送电流程和具备的条件(三)并网流程或具备的条件
希望能帮助到你
光伏电站送出线路核准流程
根据我国发改委的规定,光光伏电站建设由以下部门批准:
1、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展前期工作通知由省发改委发放;
2、土地初审文件由项目所属当地国土部门发放,预审文件由省国土厅发放;
3、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由省环保厅发放;
4、水土保持批复文件由省水利厅发放;
5、项目贷款文件由项目所申请贷款的银行发放;
6、系统接入文件由电网公司发放。
光伏发电站建设由自己立项报区县级发改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向所在地供电公司签定合作购销供电意向协议。
再到国土部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证,向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项目环境评估报告。通过后到城乡建委办理项目开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办好过后带上相关证照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意向书(才能够享受财政专项补贴)。所有手续办完后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相关政策可以享受税费减免。
法律依据:
1.《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4.《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法律分析:准备好如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土地初审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批复文件、项目贷款文件、系统接入文件。应注意项目所在地占有土地的性质,是否与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所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冲突。应注意项目所在地附近是否有可靠电网接入点。
法律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