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光伏项目备案撤销_光伏企业备案光伏商备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光伏项目备案主体更名怎么办理2.光伏企业备案光伏商备案
3.户用光伏发改委备案流程
4.分布式光伏不给备案怎么办
5.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
光伏项目备案主体更名怎么办理
如果光伏项目备案主体更名,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办理:
1. 备案主体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准备好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原有备案信息和新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
2. 备案主体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网站或者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备案变更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公章。
3. 备案主体将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当地能源主管部门。
4. 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变更申请材料,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则予以备案变更,并颁发新的备案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光伏项目备案主体更名即办理完成。
光伏企业备案光伏商备案
如果户用光伏系统备案失败,应首先查明不合规原因并进行整改。如仍未能通过备案,可以向能源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户用光伏系统需要进行备案申请,如果备案失败,应以以下方案应对:1. 查明不合规原因:首先需要查明不合规原因,如光伏系统设计、建设及运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确保问题的整改;2. 与能源管理部门沟通:如果整改后仍未能通过备案,可以向当地能源管理部门申诉,解释光伏系统的技术参数、运行情况和符合性等情况,争取备案通过;3. 寻求法律途径:如果无法通过备案,可以向有资质的律师机构咨询法律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户用光伏系统备案过程繁琐复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如果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未有明确规定,如何备案?答:户用光伏系统备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如遇到无法确定备案标准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能源管理部门或其他业内专业机构的意见,获得参考建议,尽可能满足备案条件。
户用光伏系统备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如备案失败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通过备案,可以向能源管理部门申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光伏电站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户用光伏发改委备案流程
光伏发电网上备案流程?
一,登录所在省市一网通办网站--投资项目网上办理系统,注册提交相关资料。
二办理接入系统方案:网上备案通过后向所在地电力部门申请接入方案。
③申请所在省市年度规模:取得电力部门出具的接壤系统方案确认单后申请所在省市分布式发电项目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并提交材料。年度规模申请书、所在省市企业投资备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场地产权使用证明、电力公司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项目缩依托建筑物无违法及动迁计划承诺书、申请专项补贴材料资金。
光伏立项审批标准?
光伏项目审批标准
一、配套工程(送出线路工程,核准制)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向省能源局申请核准,支持性文件可由县级有关部门出具。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送出线路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制)
(一)光伏电站
1.前期工作
向省能源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业主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
(2)光资源评估报告;
(3)县级主管部门(设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文件。
2.项目备案
由省能源局进行备案,备案前须争取到国家指标配额。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主管部门(设区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文件;
(2)光资源评估报告(一般由省气象局出具);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使用说明;
(4)电网公司出具电网接入方案;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
由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前需请示省能源局,申请到指标后方可予以备案。项目备案工作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向省能源局申请指标配额,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业主与县级地方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
2.光资源评估报告;
3.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接入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三)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
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供电部门进行备案,指标配额、补贴等由县级供电部门统一申报。
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审查备案怎么要求?
国家安监总局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以下建设项目需要(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中并没有电力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但里面只提到了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保障。并没有提出三同时要求。
分布式光伏备案条件?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及上级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3,对于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同一楼宇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建设证明以及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4,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和电能使用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5,如为代办情况,还需项目业主出具《分布式电源并网业务授权委托书》。
6,银行卡复印件(需与项目投资方一致,注明开户银行具体网络点名称)。
7,用户电能表照片(表号清晰)、光伏安装的全景照片。
武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流程?
项目单位向地级市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包含以下材料:
(1)符合建筑等设施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相关规定的项目方案;
(2)项目用地或屋顶等地址等使用证明;
(3)地级市或县级电网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接入意见;
(4)如果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则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等材料;
(5)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分布式光伏不给备案怎么办
户用光伏发改委备案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准备、备案申请、审核公示及备案审批等步骤。根据不同省份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
户用光伏发改委备案流程是指业主在完成光伏发电设备的安装并通过产权方的审批后,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主要流程包括材料准备、备案申请、审核公示及备案审批等步骤。材料准备:业主需准备好光伏发电项目的各项材料,包括设备清单、安装验收报告、电网接入协议、电站方案等。备案申请:业主在备案前需提前向当地发改委或能源局进行咨询,了解备案要求及申请表格等。然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到发改委或能源局。审核公示:审核部门会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如发现问题会要求补充或更正。审核通过后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通常时间为7个工作日。备案审批:备案审核通过后,发改委或能源局会进行备案审批,并颁发备案证明。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备案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具体咨询当地发改委或能源局相关部门。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业主需提前了解当地的政策法规及备案要求;2.备案前需办理好电力接入手续;3.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才能通过备案;4.备案后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等工作。
户用光伏发改委备案流程是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必要环节,业主需按照规定准备好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在备案后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等后续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经过合法审批,按照规定纳入规划。实施光伏发电应当在电网企业和用户之间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的购电价格进行交易。
光伏太阳能发电国家发改委对2016年指标有什么新正策
如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获得备案,您可以尝试以下措施:
1. 与发改委进行沟通:与当地发改委联系并解释您的情况,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提供指导或帮助。了解未能备案的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
2. 寻求第三方支持: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媒体或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以获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您可以咨询当地环保、能源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并通过舆情监测等方式了解行业动态和进展情况。
3. 了解法规和政策:仔细研究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您的项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法规要求。如果您的项目未能备案是因为不符合法规要求,可以考虑对项目进行调整或修改。
4. 调整项目规模或具体操作方案:如果备案未能获得批准,您可以考虑调整项目的规模或具体操作方案。这可能需要重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并寻找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5. 申请行政诉讼或仲裁: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仲裁进行争议调解。
请注意,处理类似问题需要耐心和专业知识。建议您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并解决问题。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有关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方式,规范市场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光伏发电项目的类型及规模、接网条件及消纳范围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等因素,对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类型和地区
1、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2、鼓励各地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开展光伏发电市场交易等改革创新试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研究制订试点地区光伏发电(含新能源微电网)市场交易改革创新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明确试点相关政策的同时,对试点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专门作出安排,支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光伏扶贫中的村级电站和集中式电站,不占国家能源局下达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以县为单元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扶贫人口数、扶贫收益及分配方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专项下达建设规模。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完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对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配置项目并推动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其当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直接按一定比例扩大,具体扩大比例在每年下达建设规模时一并确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及时抄送所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国家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有关部门提出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评价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工业废气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工程,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基地规划。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
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及要求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项目竞争配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要及时抄送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配置方式如下:
1、对未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竞争条件应包括企业经营光伏发电项目的业绩、投资能力、技术先进性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2、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竞争方式配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竞争条件应包含企业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电网接入及消纳条件等。应将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作为主要竞争条件。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领跑技术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必须采取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配置项目,且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应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各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竞争确定的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三)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实施竞争配置项目过程中,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配置项目的前提条件;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得以各种有价方式出让项目,不得以干股等非法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四)竞争性配置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项目的竞争办法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优选办法的,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主体等基本信息。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项目,对于超规模配置的项目,须占用以后年度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建设规模。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列入补贴目录和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乃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请从乃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建设规模和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重新等级有关信息。在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当地电网企业,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变更登记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本年度建设规模中予以取消,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规定。对于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等主要建设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从年度建设规模中取消,禁止该项目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并禁止相关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后续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按照闭环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并网运行和电费结算等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向属地省级能源管理部门通报项目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