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云南省政府把光伏作为重点项目_云南省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云南省集中式光伏投资企业和县政府签约后什么时候开工2.云南省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
云南省集中式光伏投资企业和县政府签约后什么时候开工
云南省集中式光伏投资企业和县政府签约后在1至2个月后开工。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因为在集中式光伏投资企业和县政府签约后,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申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以及安装光伏组件设备等,这些程序和准备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一般需要1至2个月才能完成,然后才能正式开工。
云南省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
能源局
光伏发电项目是由能源局管辖的
云南省,简称云或滇,中国23个省之一,位于西南地区,省会昆明。东部与贵州、广西为邻,北部与四川相连,西北部紧依西藏,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和老挝、越南毗邻,云南省总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4.1%,居全国第8位。云南是全国边境线最长的省份之一,有8个州(市)的25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交界。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云南绿色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引导和规范光伏发电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性质和适用范围
光伏复合项目属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通知适用于符合国家、省委省政府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纳入各级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光伏复合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立项备案手续的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地参照本通知执行。二、选址要求
(一)光伏复合项目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草原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重要原生境,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 (二)光伏复合项目的生产区(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新建进场道路、新建场内检修道路、集电线路塔基等)、生活区(包括办 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仓库等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天然乔木林地;施工期临时设置的弃渣场、取土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站、工棚、临时施工道路等,禁止使用乔木林地;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三、用地要求
(一)用地性质。光伏复合项目生产区(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集电线路塔基等)、生活区(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仓库等附属设施)、电池组件阵列区箱变、新建进场道路、新建场内检修道路,应当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施工期临时设置的弃渣场、取土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站、工棚、地埋电缆槽以及临时施工道路应当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电池组件阵列使用林地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林权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通过租赁、作价入股等流转方式使用林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待光伏电站设施占用林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建设,不再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二)建设标准。电池组件阵列区在设计方面应当尽可能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光伏板最低沿与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m,电池组件阵列各排、列的布置间距应当符合《光伏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或《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XX)相关规定;场内检修道路设计应当符合《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以及《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795-2012)的相关要求。光伏复合项目电池组件阵列用地涉及林地以外农用地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96号)要求执行。 (三)植被保护。光伏复合项目在满足正常运营的同时,须保证电池组件阵列下方不得改变林草地用途,不得裸露地表、硬化或作其他用途。 光伏复合项目施工期要切实做好项目区原生植被的保护,最大程度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施工车辆、设备、人员进场后应尽量不破坏原有土层和地表植物,地埋电缆槽、临时弃渣场等确需对地表进行开挖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范围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立即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恢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电池组件阵列区内林地上涉及散生木的,应当优化设计、尽量避让,在满足光伏电站正常建设运营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散生木的采伐。涉及古树名木的,一律避让。 光伏复合项目运营期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确保项目区原生植被正常生长。施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项目区植被情况以图文或影像方式进行记录,申报办理许可手续时,将记录材料提交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存档。运营期电池组件阵列下方原有植被盖度达到30%以上,且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以自然恢复植被为主,不采取开挖补种、更替树种、除草等人工干预措施;原有植被盖度达到20%以上30%以下,且具备自然恢复条件的,采取补植补种修复植被;原有植被盖度低于20%的,采取人工种草等措施改良植被及土壤条件,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项目区内未设计建设的空地区域,不得破坏原有植被和损毁地表,项目业主单位可在不影响光伏复合项目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绿化方案,适度补植补种乡土树种、草种。项目业主在申报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时,应当同步提交编制《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植被保护方案》的承诺书,并在项目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批复后1个月内,向县林草局提交按规定编制的《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植被保护方案》。 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项目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重点加强项目施工、运营、检修期间的野外火源管理,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四、监管要求
各级林草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提前介入、各司其责、主动服务”的要求,共同做好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一)提前介入项目建设选址工作,指导建设单位避让禁建区域。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生态区位和后续监管工作实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植被保护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保护修复实际的措施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方案中各项措施符合实际、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现场查验阶段应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区植被基础调查数据和影像资料进行检查核实,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定期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报批、以其他名义骗取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草原,未依法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未按《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植被保护方案》保护林草地资源和恢复植被,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许可的光伏发电项目,要依法追责。五、附则
(一)光伏复合项目涉及占用草原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云林林政〔2016〕1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