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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 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三方面的补偿。所以,如果要拆迁,安装了光伏电站的用户可以得到两部分补偿:一个是光伏系统本身价值的补偿,另一个则是光伏未来几年发电总收入的补偿。
光伏发电系统拆迁补偿都有什么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政策的理解,光伏发电系统除应当补偿电站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该补偿电站因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个人理解还应该补偿光伏电站未来几年的电费的收入,至于能补偿几年就看您和拆迁人的协商了!
因此光伏发电系统在建设之初一定要拿到政府相关部分的许可,如政府或者街道办居委会出具有许可证明,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意见等。另外务必保留材料购销合同、施工合同等可以证明电站价值的基础资料。
如果将来遇到拆迁,拿出许可证明协商解决,一般能够全额赔偿,具体看如何协商及使用年限,初始合同,票据等。
以上仅为个人的片面理解
山东农村光伏搬迁赔偿政策
一、山东农村光伏搬迁如何赔偿
1、山东农村光伏搬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企业拆迁补偿申请流程是什么
企业拆迁补偿申请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4、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5、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光伏发电如果拆迁怎么赔偿?
1、农村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根据政策的理解,光伏发电系统除应当补偿电站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该补偿电站因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光伏电站未来几年的电费的收入,至于能补偿几年就看您和拆迁人的协商了!目前,光伏发电系统的使用寿命都在25年以上。
3、因此光伏发电系统在建设之初一定要拿到政府相关部分的许可,如政府或者街道办居委会出具有许可证明,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意见等。另外务必保留材料购销合同、施工合同等可以证明电站价值的基础资料。如果将来遇到拆迁,拿出许可证明协商解决,一般能够全额赔偿,具体看如何协商及使用年限,初始合同,票据等。
拆迁光伏发电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面对光伏被拆除的情况,光伏发电系统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其中的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三方面的补偿。所以,如果要拆迁,光伏用户可以得到两部分补偿:一个是光伏系统本身价值的补偿,另一个则是光伏未来几年发电总收入的补偿。光伏电站的两种处理方法(1)异地搬迁如果新房屋顶还能装电站,或者还有别的屋顶可以用,那么可以把要拆迁的房子屋顶上的电站拆卸下来再安装到新屋顶上。采用这种方法有两点需要注意:异地搬迁的系统需要重新走并网申请手续,才能并网。搬迁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个人承担。(2)由拆迁的开发商进行赔偿。光伏发电系统作为固定资产,应由开发商估价后照价赔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